厦门市计划委员会 厦门市地震局 文件
厦计投资[1999]276号
关于贯彻省计委、地震局《关于将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996年
第38号)和《省计委、地震局关于将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
价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闽计基(1999)486号]精神,确保我市各类工程建
设抗震设防能力,避免和减轻地震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市
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必须将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厦门地处东沿海地震活动最活跃地段,市区地层复杂,是地震高烈度区和国家重点监视
防御区。依法推进我市的抗震设防工作,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工作是确保我市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保证。各级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1996年第
38号令和闽计基(1999)486号通知精神,切实将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
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我市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二、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对不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一般
工业与民用拟建工程项目,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现行地震烈度区划图
所示的烈度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凡确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建设项目(项目目录见附件),其可行
性研究报告编制时,必须包括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项目业主应根据市地震行政
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并
经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评审权限,由地震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
四、《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或《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
求审批意见书》,应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文件之一提交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论证和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查验
有无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地震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并通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会议。
六、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使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规范化、程序化,以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未将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部门和单位,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福建省工
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有关条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目录
厦门市地震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基建 管理 程序 通知
抄报:省计委、省地震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陈副市长、赵副市长、江副市长。
厦门市计划委员会办公室 校对:王文格 打字:吴志云
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目录
摘自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1996)
<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区6度以上(含6度)区域的下列工程,可行性研究时,对工程建设
场地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交通工程:
1、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中长以上隧道;
2、铁路干线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通信、信号、行车、给水、电力等主要用房;
3、高速公路、II类以上机场,2万吨以上码头。
(二)能源工程:
1、蓄水池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大、中城市区上游的I级挡水坝;
2、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
3、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或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特别重要的220
千伏变电站;
4、省、地(市)级电力调度中心;
5、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
6、供水、供气、供热、油工程。
(三)通讯工程:
1、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
电视发射塔等)的主机楼;
2、大、中城市中容量2万门以上的长途电话枢纽、微波通讯站、卫星地面通讯站
等的主机楼。
(四)其它重要工程:
1、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仓库以及地震时容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炼
油厂、化工厂等大中型工矿企业;
2、位于坚硬、中硬场地,高度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高度60米以上的贸易、
金融、宾馆等建筑工程;
3、省、市、县政府及所属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办公用房;
4、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等公共建筑工程;
5、市(地)以上医院的病房、药房、血库、手术室及重要医疗设备用房。